南国都市报11月18日讯(记者党朝峰 见习记者孙学新)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鼓励创建品牌企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行政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据了解,调整后,一、二级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许可条件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的条件执行;三级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等8项条件;四级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7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