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5日消息 (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 陈松松 陈俊帆/文 陈元才/图)一心想着购来他人便宜的“指标房”,却没想到买房钱竟打了水漂,一次“危险”的购房交易,让市民王英建承受了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原来,卖房人突然辞职后不知所踪,王英建又被告知他不是公司员工,没有购房权,最终王英建没能拿回他的购房款。
买来他人便宜“指标房”
程峰和王英建经介绍认识,在得知程峰所在公司建房后,王英建便想着能从程峰手中要来“指标”,买便宜房。2011年1月18日,海口某物业管理公司职员程峰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订单,认购海口怡康城一套售价为每平米4858元,总价60多万元的房子。签订购房订单第二天,程峰便和王英建签订协议,约定将海口怡康城的房子购买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英建。同一天,王英建向该公司指定付款的账户内汇去了16万元购房订金。
2011年2月23日,在程峰和其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称,2013年6月1日前,该公司将通过房屋验收并支付给程峰使用,而且规定程峰在签订协议后,不得变更其姓名,且在取得房产证当天起三年内该套房屋不得转让。
卖房人辞职去向不明
然而,就在收到王英建5万元房屋购买权转让款后,程峰突然辞职了,至今也无法找到本人。王英建要替程峰继续交付后续房款时,却被告知涉案房产为员工内部房产,房屋售价较低,仅出售给在职员工不让其缴纳。
对此,王英建表示,程峰是有意隐瞒员工购房的有关规定,直到程峰与他的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王英建才得知该房屋在办理房产证时不能更名,领取房产证后三年内不能转让,当时他希望和程峰签订的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等程峰名下的房产证满三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然而,2012年8月,王英建以程峰名义交第二期购房款时,被告知因为程峰在认购协议履行期间辞职,所以协议终止履行,公司也要收回房屋后另行处理。王英建说,他和公司售楼部交涉,请求其退还由他直接缴纳的购房款,但该公司则表示和王英建并没有合同关系,购房款可以退,但必须退给程峰。因为程峰无法找到,王英建又丧失房屋的购买权,且支付购房款也无法退回,王英建表示他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王英建诉至琼山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将16万元购房款退还给他。
但海口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房屋的性质是保障房,价格比较低,转让房屋或转让指标是公司不允许的,而且公司和王英建没有合同关系。与王英建签订转让协议的是程峰,所以公司不能绕过程峰直接将钱退还给王英建。
买房钱难以要回
既然已经签订协议,从卖房人手中转让了房产,而且又将购房款汇入公司的账户,那么王英建究竟能否拿回他16万元的购房款吗?
对此,琼山法院认为,程峰与其公司签订员工购房订单后,将购买权转让给王英建,并未征得其公司的同意,且王英建与程峰签订《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时,已明知该房产不能转让,因此对程峰辞职后无法继续缴纳房款、丧失房屋购买权、无法追回替程峰支付的购房款等不利后果,王英建应自行承担。王英建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购房协议,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王英建汇入该公司账户内的16万元,也是以程峰名义汇款的,应视为程峰履行与其公司之间签订购房订单后的付款义务。王英建要追回这笔款项,应找程峰而不是其公司。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英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指标房”有风险 市民购买需谨慎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程峰将购买的集资建房转让给王英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买卖的标的物是单位“指标房”,一般只能是用人单位职工才有权购买,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买卖协议时,一般会约定用人单位的优先购买权,相关法规约定一般职工购买满五年才能对外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能对外公示公信具有所有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为此,陈剑提醒市民,购买“指标房”风险很大,需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