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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棚户区改造尊重居民意愿 禁止强拆强迁

A-A+2014年5月23日14:29国际旅游岛商报评论

  海南计划三年改造棚户区16.12万户

  实施意见昨发布明确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禁止强拆强迁

  昨日,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整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等,提出了2014年至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规划改造16.12万户,全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将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将更加完善。

  据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于今年5月13日经六届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符合条件者购安置房将减免契税

  《意见》指出,我省2014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将具有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职工住宅小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主要包括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和集中安置归侨农场职工住宅。为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市、县、自治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

  此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禁止强拆强迁

  “对于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区居民自愿选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意见》强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强拆强迁,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对外服务窗口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即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指定专人全程跟踪负责。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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