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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确定 考评采用材料审核等

A-A+2014年6月30日08:01海南日报评论

  省文明委印发两文件提出具体标准及管理规范

  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分为三类

  本报海口6月29日讯(记者陈蔚林)记者今天从省委宣传部获知,日前,省文明委印发《海南省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和《海南省文明生态村管理细则》(试行)两份文件,对我省文明生态村建设提出了具体标准及管理规范。

  《海南省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将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分为三类,每类均包含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则因标准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合格标准包含60个三级指标,良好或优秀标准包含100个三级指标。文件印发后,各市县文明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须按要求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两种方法,对当地文明生态村的政治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环境生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海南省文明生态村管理细则》(试行)则规定了海南省文明生态村管理的相关定义和术语,及文明生态村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基本职责等方面的规范和质量要求。文件要求,上级文明生态村建设主管部门须对下级文明生态村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和监督,每年召开一次本行政区文明生态村建设推进会,定期对文明生态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并主动接受下级文明生态村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关于海南省文明生态村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文明生态村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等部门的工作监督,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则应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村民对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意见,改进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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