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海洛因数公斤
近日,海口中级法院对一宗贩毒案作出一审宣判,因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数公斤之多,4名毒贩均被判重刑。其中,郭某民(男,1958年生)被判处死刑;吴某仟(男,1979年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吴某江(男,1977年生)被判处无期徒刑;倪某勋(男,1977年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5月期间,郭某民先后5次以每板12万元的价格将6板海洛因(每板重345克)卖给吴某仟,吴某仟将购得的部分海洛因交给陪同其去购买海洛因的倪某勋保管,贩卖时再从倪某勋处取。
2013年5月18日,吴某仟、倪某勋找到郭某民,在海口云龙镇以12万从郭某民处购得1板海洛因。在携带毒品驾车返回海口途中,吴某仟、倪某勋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海洛因1板(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4.31%,净重352克)。同日,警方在倪某勋家中扣押海洛因2板(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1.26%,净重693.5克)。
另查明,吴某仟将从郭某民处购得的4板海洛因卖给吴某江、“阿勇”(另案处理)。其中,2013年春节至2013年4月,吴某仟以每板12.8万元的价格将3板海洛因贩卖给吴某江,吴某江当场给付毒资。吴某江购得海洛因后,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
法院认为,郭某民、吴某仟、倪某勋贩卖毒品海洛因2425.5克,吴某江贩卖毒品海洛因1035克,四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郭某民、吴某仟、吴某江、倪某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倪某勋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