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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办理出租车运营指标 女子因诈骗罪获刑15年

A-A+2014年7月23日08:21中新网海南频道评论

  中新网海南频道7月22日电(胡娜)三亚一女子谎称可办理出租车运营指标,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该女子不服,上诉到海南高院。日前,海南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黎容娇,女,三亚市人,高中文化。她利用三亚市增加200辆出租车运力指标,拟发放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大背景,谎称受三亚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专门负责该公司出租车指标办理一事。赵某获知该消息后,便与黎容娇商量,由其介绍车主过来办理出租车指标,事成之后再给好处费,黎容娇表示同意。

  赵某福介绍车主向黎容娇购买指标并将黎容娇的账号交给车主,车主通过转账或到黎容娇经营的三亚金帛汽车修理厂将购买出租车指标的车款交给黎容娇。黎容娇出具盖有伪造伊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签上黎容娇的姓名交给车主。

  通过这种方式,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黎容娇以办理出租车营运指标为名,骗取张某贤、高某某、顾某、高某云、张某圣、武某银、武某涛、崔某某、张某伟等14名被害人的出租车指标押金共210万元。案发前黎容娇退还1万元给崔某某,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还15万元,其余的指标押金计194万元被黎容娇挥霍一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容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伊辉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办理出租车营运指标为名,骗取他人财物2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诈骗犯罪完成后退赃的16万元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依法判决:黎容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黎容娇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黎容娇对判决不服,向海南高院上诉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原判决认定194万元指标费被其一个人花完,也与事实不符。

  海南高院二审查明,黎容娇并非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得到授权,冒充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员,虚构可以办理出租车运营指标的事实,骗取多人钱财,事后又未将所骗取之钱财用于办理出租车运营指标事宜。兼之黎容娇对其在给被害人张某贤、薛某某的收据背面上假冒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甫某某的签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可见,黎容娇在骗取受害车主的运营指标费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黎容娇骗取他人财物210万,除归还的16万元外,其余194万元是自己花完,还是借给他人,均属于诈骗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分行为,不属于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海南高院认为,原判认定黎容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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