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区人民政府认为,原告称“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但《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是: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并不包括美兰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之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并未规定原告享有听证权利,要求美兰区城管局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利违法;美兰城管局作出0021号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涉案违建的行为已经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为此美兰城管局适用《城乡规划法》第40、64条的规定作出0021号处罚决定,限原告十五日内拆除涉案违法,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2015年12月26日,法院以美兰区城管局及美兰区政府没有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美兰区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及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议论纷纷:该案判决结果引发各界人士讨论

  该案一审判决出炉后,在海口引起了相当大的震动。

  海口的法律界人士周先生称,这个案子的结果虽然对政府打违拆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作用,但政府部门今后也可借鉴此案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不能因为执法程序上的一个疏漏,被违建业主抓住漏洞,从而影响打违拆违行动的顺利进行。

  海口法律专家李晨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除了政府刚才提到的《城乡规划法》第40、64条的规定,违建是否拆除,还要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违建者是否是当地村民;2、违建是否建在自家宅基地上;3、从本案看,陈×、吴×夫妇并非当地的村民,如果违建不是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而是建在了国家的规划地上;那么该违建不应在“听证范围”内。

  海口资深媒体人陈先生认为:违建不仅干扰、打乱国家的正常规划,有的甚至是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同时,大部分违建的建筑材料低劣,基础不牢,没有取得相关的合格验收证明,一旦遇到大一点的地震或台风,会给租用者带来巨大的人财损失,所以,违建必须拆除。现在,政府败诉,意味着这幢被媒体无数次曝光的违法建筑仍会像钉子一样钉在美丽海口的胸口上,几乎成为海口“最牛”违建,并成为许多顶风作案,大搞违建人士的标杆及指向灯,政府应迅速上诉,或重启拆违程序,不给违建者以喘息的机会。

  政府部门:打违拆违的铁拳决不会放下

  12月3日下午,美兰区政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表示:是否需要上诉,或重新启动拆违程序,目前还需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无论如何,响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号召,迎双创,打违拆违的决心不仅不会变而且会更强,我们打违拆违高举的铁拳绝不会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