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2月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郑某在任职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多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18万余元。12月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口中院对郑某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郑某获刑十年。
2005年7月,郑某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并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
2006年以来,包工头李某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某的关照,2007年8月,李某送给郑某人民币2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9月12日,郑某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这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李某。
2008年至2011年间,包工头陈某林多次承建海口市第二公路管理站作为业主单位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某的关照,郑某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林送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人民币和3千元的购物卡。
朱某许在海南运顺房地产公司兼职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员,负责该公司项目开发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在此期间,该公司承包建设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某的关照,朱某许于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下半年每年都送给郑某好处费各5千元、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下半年每年送给郑某好处费各人民币1万元;2009年郑某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这3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朱某许。2013年初朱某许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人民币。郑某先后五次收受朱某许好处费共计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