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挥拳击打了徐某的胸、腹部等部位后,又去追打陈某。而张某某继续对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公路的人行道上,用脚踹徐某的胸部。陈某挣脱他们的围困,逃离现场。待张某某和郑某某返回休闲中心之后,陈某返回人行道搀扶徐某离开,但发现徐某已经不省人事,遂将徐某送往屯昌县人民医院就诊。之后,徐某的弟弟报了警。2014年9月15日,在屯昌县屯城镇一休闲中心,张某某和郑某某被刑事拘留。事后,陈某被鉴定为轻微伤。
两被告一人获刑13年,一人获刑8年
今年7月20日,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省一中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89年,福建人,初中文化。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1976年,福建人,小学文化。在庭审期间,两被告家属自愿代赔218000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郑某某系从犯。被害人徐某在休闲中心已关门停止营业的情况下,不停地敲打大门,且不听劝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某予以减轻处罚。12月15日,省一中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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