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珊也到庭参加诉讼,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唐子龙在法庭上所说的,刘美珊表示认可。但刘美珊说她没有工作收入,没有钱赔偿。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变更唐俊由刘美珊抚养的诉求,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9日,两人在金江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夫妻。2004年2月6日,刘美珊生下一男孩,取名唐俊。2013年10月25日,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女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唐俊和唐子龙共同生活。另查明,唐子龙为教师,工资收入为4017.73元/月。
法院:女方应赔男方8万多元
法院认为,唐俊并非唐子龙的孩子,唐子龙不具备抚养的义务,唐子龙之前付出的抚养费,刘美珊应予返还。
经查明,男孩唐俊与唐子龙共同生活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唐俊出生起至原、被告双方离婚之日止(2004年2月6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11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三十的比例给付”,即4017.73元×25%÷2×116个月=58232元。第二阶段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至鉴定之后(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20个月),该期限内唐子龙独自抚养唐俊,即4017.73元×25%×20个月=20080元。故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78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