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吴某乘坐同事谢某电动车到公交车站乘坐公交车,不慎摔倒致死。事发后,吴某家属将谢某诉至法院。日前,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死者担主要责任,谢某向吴某家属支付赔偿款59031.66元。

  乘坐同事电动车不慎摔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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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9日,谢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顺便载吴某去公交车站,由于事发时下雨,吴某侧身乘坐并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没想到,吴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4年12月1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此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调查,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成因。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120急救费合计5031.14元,由谢某支付。

  随后,吴某家属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391.88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虽然经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成因,也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是受害人吴某侧身乘坐并且没有采取自我防范措施,双手均举着纸壳箱遮雨,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而谢某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未违反交通法规行车,但其未能注意保护乘车人的安全,没有提供安全头盔、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确定吴某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谢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谢某赔付给吴某家属2651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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