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伟称,在父亲受伤住院期间,他为父亲雇佣了护工,尽管他参加工作仅2年,工资收入并不高,但自父亲遭遇意外伤害之日起,他共支付了22300余元护工费及生活费,已尽到赡养义务。

  张志伟认为,因为父亲张建与母亲甘萍之间有矛盾,他多次协调无果,父亲将矛盾转化到他的身上,并且否认他的赡养行为。张志伟说,2013年12月,父亲出院后想到义龙路的房产居住,因父母之间感情不和,母亲不同意,他只好表示让父亲去其他两套房产中居住,但父亲不同意。

  甘萍表示,她是签订《赠与合同》的一方,始终坚持将3套房产赠与张志伟。“张建没有权利处置我的财产。我可以作证,在张建住院期间,张志伟尽心尽力地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甘萍说。

  甘萍称,张建在发生意外前,抛妻弃儿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了二年,根本不顾及妻儿的感受,她之前还曾为此提出过离婚。甘萍说,张建关于儿子的一些说法是很荒唐的,她非常能理解儿子夹在父母矛盾争端中的无奈、被动、为难及被父亲误解的痛苦。

  法院判决:驳回父亲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诉求

  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原告张建在海口滨海大道骑电动车时,因撞到石墩摔伤导致高位截瘫,原告受伤后至今一直都是被告张志伟为其聘请护工,并支付了部分护工费,还定期每月给其2000元生活费。2013年9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均探望原告,并为其送饭。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赠与合同》能否撤销。原告及第三人甘萍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原告和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视为赠与,并且进行过公证,且其中两套房子已办理过户手续,另一套房子一直由被告占有和使用,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本案中张志伟为原告聘请护工,支付护工费,还定期给原告生活费,已尽了对原告的扶养义务。故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