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房报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新、改、扩)建房:

  出售、出租、赠送住房的;参与私分、私占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将原有住宅改作其他用房后造成住房困难的;已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有纠纷的;拟选址已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征用范围的;不服从按村镇规划统一安排用地的等。

  方案中还提到,城乡居民建房应以低层为主,一般不超过3层,镇区按照规划限高,每户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0平方米。城乡居民建房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75%。城乡居民利用旧宅进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1.5,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