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方面表示,医生的诊疗和用药与刘母的脑血管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根据CT结果,刘母在当时检查时已经存在脑梗塞的情况,从时间上看,脑梗塞发生在前,相关药物服用在后。医院指出,刘母的家人当日并未及时领取报告,第二天领取报告时也并未向医务人员随诊。医院认为,由于刘母以及家属没有遵医嘱的行为,在客观上延误了对刘母的及时治疗。因此,医院希望法院驳回刘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7.8万元
在法庭上,刘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刘母右侧肢体偏瘫综合评定为相当“道标”四级伤残。该鉴定时间为2016年1月17日。法院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显示,由于刘母的脑梗塞加重在时间上与其当时服用联合降压药过快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开具用药医嘱时机不正确、药物选择不合理)。在本案中,刘母自身的因素是其脑梗塞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综上,医院在对刘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脑梗塞加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20%左右)。
法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治疗服务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偏瘫。故法院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以医院承担20%责任为上限,其余均由原告自己承担。今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刘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贴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78383.05元。刘婷称,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她并不满意,她已经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涉事的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也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