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今起施行

  海南日报海口7月31日讯(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张云)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国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在全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启动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程,并在研究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此背景下,我省作出了如上所述的条例修订。

  据了解,此次条例的修改有如下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条例对参保范围作了重大调整,确认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删除有关“事企差”待 遇的规定;二是适应全国统筹的改革方向,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遗属待遇等内容,原则规定按国家政策(含即将出台的)执行;三是强化征缴制度机制建设,依法授 权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灶吃饭”

  -海南日报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张云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修改了哪些政策规定,对广大参保职工会有怎样的影响?本报在此予以解读。

  将有20余万编内人员退出参保范围

  条例修改后,参保范围发生了变化,企业职工的参保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我省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工勤人员为主)等,总计20余万人,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也要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出”相对应,条例删除有关“事企差”弥补办法的规定。对于少数尚未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仍将继续按条例规定参保,并出台过渡性措施,维护有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

  据介绍,过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与企业职工同在“一个锅”里吃饭,以基本工资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待遇,缴得少领的多,由此产生的缺口往往暂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垫付,截至2015年5月已达到11亿元。通过改革调整参保范围,“分灶吃饭”,从制度上消除了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终止参保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国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出台全国基础养老金统筹方案,为了实现全国统筹,就需要平衡目前各省标准不一、差别较大的待遇支付项目,因此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丧葬补助、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政策。为适应这一政策预期变化,在条例修改后原则规定执行本省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又不按规定补缴续缴、且不选择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退休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其申请直接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