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女方应退还2万元及1辆电动车

  前两次的2万元汇款是否属于“借款”?在法庭上,苏卫称2万元是他为了与秦岭结婚而借给对方建房的。秦岭辩称,苏卫汇给她的2万元系双方恋爱期间,她身体不好,苏卫赠送给她治病的,并不是借款。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苏卫汇给秦岭的2万元,系双方恋爱期间,苏卫为结婚而给付秦岭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因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退还,秦岭占有苏卫的2万元没有合法的根据,造成苏卫的损失,他主张退还2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另外5万元汇款是否属于“借款”?在法庭上,秦岭称,之前她借5万元给苏卫进货,这5万元汇款是苏卫还给她,而苏卫则一直坚称是借款。法院认为,苏卫只提供一张5万元的汇款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

  在法庭上,苏卫表示,他在和秦岭交往期间,为她购置过电视机和CD机、被子、床垫、床单、金项链、过年费、租房费、手机等,各种费用共计4.56万元,秦岭应退还他两人恋爱期间发生的费用4.56万元。由于苏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苏卫要求秦岭返还电动车1辆。秦岭辩称,该电动车是她出资3600元到车行购买的,并不是苏卫出资购买。对此,苏卫予以否认。在诉讼的过程中,苏卫提供车行出具的《车辆销售登记单》及《收款收据》均显示购车人为苏卫。秦岭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占有该电动车,造成苏卫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儋州市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秦岭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苏卫20000元及利息,并退还电动车给苏卫。

  一审判决后,苏卫和秦岭均不服,分别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苏卫和秦岭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