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讯,洪某等人还交代了在儋州实施的两起盗羊案件。去年12月23日,洪某和何某两人通过踩点确定盗窃那大镇苟某家中的羊,邱某负责接应。三人顺利从苟某羊圈中盗出3只羊,并低价卖给陈某。尝到甜头的陈某要求入伙参加盗窃。三天后,四人开着面包车来到那大镇苟某家附近,准备靠近羊圈偷羊时,发现苟某已经安装了摄像头,于是三人绕到羊圈后方打开木板,盗走了5只羊。

  经过法院审理,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2000元;邱某被判处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陈某被判处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