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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海口8月16日电(记者 付美斌)记者16日从海南省检察院了解到,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原总经理陈昌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日前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依法提出抗诉。

  据介绍,琼海市人民法院日前对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昌强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昌强在担任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额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昌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昌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受贿跨度时间长,行贿人员众多,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