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半征个税

  □记者 黄婷

  近日,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鼓励地产商出租库存商品房

  《办法》指出,各市县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各市县要研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关键词 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盘活闲置商业用房用于出租

  《办法》指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