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书籍企图掩盖其诈骗的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忙潘某儿子上同济大学的事实,骗取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关于其收取的16万元中,6万元系根据被害人的委托购买和田玉平安扣,10万元系被害人投资出书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通过李某民介绍认识周某强的目的是为找其帮忙办理儿子上同济大学,第一次给付6万元是因为周某强谎称带海南考试局和上海相关领导去新疆旅游需要经费,第二次给付10万元是因为周某强安排参加的宴席,使被害人误认为周某强在帮忙办理其儿子上同济大学的事宜,被害人付款功用明确,周某强在被害人未明确委托其购买平安扣以及达成合作出书的前提下给被害人邮寄玉器平安扣和在书籍上署名并给被害人邮寄书籍是偷梁换柱的做法,企图掩盖其诈骗的目的。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周某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