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商品房销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通知》强调,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房地产供求结构价格的各类即时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及时向企业、消费者提供各类信息数据服务,引导市场理性消费,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