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陶嘉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洋浦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调研员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87.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陶嘉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当庭认罪、悔罪,且家属代其退缴大部分受贿赃款,可以减轻处罚。陶嘉顺多次受贿且收受多人贿赂,可以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陶嘉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