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其官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名义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在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保亭县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2。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形象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0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