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普通门诊纳入医保。

  据了解,《办法》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基金统筹与账户管理方法、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全省二级及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管理、诊疗服务。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

  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不计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但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肠癌筛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专项筛查费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额限制,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按50%支付,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50%。

  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办法》还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