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李某贸购买、利用珊瑚礁被罚款22374元。

  文昌铺前派出所依法向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交铺前镇隆丰村委会城后村李某贸违法收购110袋珊瑚礁碎石案件。2019年12月24日,该局依照法定程序与文昌铺前派出所办理案件转办手续。2019年12月26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与李某贸三方现场查验涉案珊瑚礁碎石,查验过程中发现涉案珊瑚礁碎石包装内含有大量沙石和贝壳等杂物,李某贸对此当场提出异议。

  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提议依据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随机抽检10包珊瑚礁碎石测算珊瑚礁含量。三方随机抽检10包共312.5公斤涉案珊瑚礁碎石进行分拣,分拣后余珊瑚礁碎石净重21.85公斤,得出抽检的涉案珊瑚礁碎石中珊瑚礁含量为6.992%。经测算,查扣的涉案珊瑚礁碎石净重223.744公斤。

  商报记者注意到,1月6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李某贸养殖场现场查证,证实李某贸宣称收购珊瑚礁碎石用于过滤养殖场池水基本属实。1月14日,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110袋涉案珊瑚礁碎石价值为11187元。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3月8日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送达李某贸,李某贸对价格认定结论无异议。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李某贸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规定,构成了购买、利用珊瑚礁的违法行为。鉴于李某贸积极配合调查,收购的珊瑚礁碎石量少且属于李某贸养殖场过滤水自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贸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处罚的情形,该局决定从轻处罚。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李某贸停止违法行为,于3月28日给予李某贸作出没收涉案的110包珊瑚礁碎石、处涉案珊瑚礁碎石价值两倍的罚款共计2237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