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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提请二次审议

A-A+2013年7月30日08:45海南日报评论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提请二次审议

  本报海口729日讯(记者杜颖 见习记者金昌波)在今天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提请二次审议。该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移植要举行听证会,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古树名木普查检查和养护

  草案提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新增:“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

  几种情形可移植古树名木

  关于古树名木的移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严格限制移植古树名木,完善移植的审批程序,加强公众监督。对此,《草案》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砍伐古树名木最高可罚40万元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草案提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草案,还将加大对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砍伐古树名木每株最高可罚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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