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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低保工作新规 村干部近亲吃低保要备案

A-A+2013年9月29日08:02海口网评论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人授权管理审批机关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进行评议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同时,对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年度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对续保的“一、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入户复查率应不低于30%,对续保的“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入户复查率应不低于50%。

  《意见》明确,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工作。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4市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文昌、万宁、五指山、东方和保亭5市县,2015年前全面建立覆盖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重点监督检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保障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意见》同时规定,将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记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信用征信数据库。 (记者陈敬儒通讯员夏志军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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