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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被“治”成植物人 法院判医院赔104万(2)

A-A+2013年8月7日07:46人民网-海南视窗 评论

  法医鉴定医院过错56%

  2012年6月4日,因符志强妻子吴女士认为省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发生纠纷,便共同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就省医院对符志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符志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符志强的伤残等级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8月3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琼公平2012医鉴字第14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为省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对符志强早几年就患有“动脉粥样硬化症”没有做出诊断,有严重的漏诊过错之嫌,且在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符志强患有“癫痫”的情况下,省医院对符志强作出“癫痫”的诊断并对其使用药物,存在误诊、错治的医疗过错嫌疑。

  此外,省医院在符志强存在进行性脑缺氧、致脑水肿、颅内压增高,且具备行气管切开术指征的情况下,不及时施行该项手术,存在延误诊断、治疗的医疗过错。省医院的漏诊漏治,误诊错治和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符志强已患有严重疾病的病情加重,甚至甚至丧失了健康权,目前符志强已是植物生存状态,省医院的诊疗过错与符志强的损害后果存在重要因果关系。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1、海南省人民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行为;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评为56%;3,患者符志强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04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符志强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虽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省医院的诊疗过错亦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被鉴定机构评为56%,省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符志强人身损害,应赔偿符志强的经济损失。

  2013年1月2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美民初字第75号宣判,判决省医院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赔偿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8519.65元。驳回符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为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和有关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可其在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

  省医院不服一审宣判,上诉于海口中院。认为该院主观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琼公平2012医鉴字第14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驳回符志强的起诉并判令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海口中院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海中法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省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认为,省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应有科学的治疗方案,并且应以其专业知识对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指出,“上诉人(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被上诉人)动脉粥样硬化症没有做出诊断,有漏诊的过错及在对被上诉人作出癫痫的诊断并对其使用药物,存在误诊、错治的医疗过错”,表明省医院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由于省医院漏诊漏治,误诊错治和延误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符志强本已患有严重疾病的病情加重,造成符志强目前已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后果。因此,符志强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虽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省医院的诊疗过错亦存在重要因果关系。据此,海口中院对省医院否认其否认其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即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等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吴女士说,终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她多次找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但对方却一直以不服终审判决为由拒绝履行。其间她甚至提出,希望省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一边申诉的同时,按照法院的终审判决,支付部份赔偿金,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境。但仍未获同意。8月6日上午,她再次来到省医院,得到的仍是同样的答复:“连法院的终审判决都拒绝履行,他们(医院)眼里还有法律吗?”

  那么,海南省人民医院为什么拒绝履行法院终审判决呢?对于记者的采访,该院宣传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咨询了办理符志强案的律师后该诉记者,省医院由于不服终审判决,正在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中。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要等申诉结果出来后该院再决定。

  但法律界人士对于海南省人民医院的这一说法并不认同。北京大安事务所律师李清理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的履行。所以,如果省医院继续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符志强的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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