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书称:“在共同关押后期,4号监室的在押人员发展成不自觉的殴打、虐待莫有文,甚至把殴打、虐待莫有文作为一种乐趣。”
压倒莫有文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张爱明抄起做工用的裹有铁丝的塑料花梗,猛然击打莫有文的头部,莫有文随即倒地。在莫有文倒地后两个小时,监管者才发现并施救。
完不成定额成为“拖油瓶”
北青报记者在调查中,一直有个谜团。前后监室的人“接力”迫害莫有文,难道纯为取乐,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在控方起诉书中,北青报记者发现了“端倪”:“由于莫有文在生产劳动中做事缓慢、背不出监规等原因。”
阳朔县公安局公请(2014)38号文件,及相关证据显示,政府拨付阳朔看守所的月人均伙食费,仅有150元,远未达标。清汤寡水的伙食让在押犯渴望吃上“加菜”。而据看守所的“潜规则”,吃上这道百元“加菜”的前提,必须是完成监室劳动额度后的犒赏。
事发前半年,公安部下发《关于纠正看守所违规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等问题的通知》,提出“坚决纠正追求经济效益、下达劳动指标或任务、劳动时间长强度大等问题”,以“自愿”劳动为原则,“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
而在阳朔看守所,不但夜里还要“赶工劳动”,甚至在与“任务指标”挂钩的同时,还采取“连坐制”,这无疑让手慢体弱的莫有文,被视为整个监室的“拖油瓶”。如此,他成为众矢之的也就在所难免了。
双人双岗演变为单人双岗
相关记录显示,阳朔看守所在押人数在200人上下,属中型看守所。按公安部中型看守所不低于15%的警力配备,其警力配备至少为26人。而据调查,事发时只有正式民警16人、职工2人、协警7人。
2007年起,暨旭作为协警,走入阳朔看守所,“负责巡视监控工作”。“既要我每隔15到20分钟去监室巡视一次,又要我在监控室里盯住监号视频,我不能分身怎么兼顾?更何况协警也不具备独立值班资格。”暨旭认为自己很冤。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巡视监控必须“双人双岗”。《看守所执法细则》:“(三)巡视、监控……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
《看守所岗位要求》:“巡视监控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从事巡视工作需在民警带领下进行。”
“公安部规定‘双人双岗’,越狱的延寿看守所也只是‘单人单岗’,而阳朔看守所,由于‘至少两名民警’长期缺勤,我自己成了‘单人双岗’。出了事让我担责,我想不通”。
暨旭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在巡视监控岗位一人双岗的情况下,如果身在监控岗位,则巡视是缺失无法进行的,如果人在巡视岗位,则监控也必然失控。”
而其辩护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长期怠惰,架空其法定职责,亦是本案事件得以酝酿之因。”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阳朔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曾两度被最高检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其经验之一,就是“通过先进化设备投入,与看守所
实现了‘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监管信息共享;其驻所检察官,每周至少深入看守所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巡察1次;而其重点检察的范围,就
是‘牢头狱霸’及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问题……”
调查显示,“90万封口费”事件后,两名驻所检察员中的一人,现已升职做了反渎局副局长。
“残障人士”违法做管教
三人中获刑最长的陈崇冬,从调入看守所到出事只半年有余。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据陈妻黄芸珍透露,陈崇冬早年在派出所工作时,出过严重车祸,“因术后感染,本应截肢。后虽保守治疗保住腿,但却因伤残无法正常行走。”她出示了陈的四级伤残证。
1991年,因无法胜任派出所工作,陈被调入阳朔看守所。1996年,阳朔看守所发生3名在押犯挖洞脱逃事故。加之此前有一名在押死刑犯上吊自尽,看守所进行整顿。陈崇冬因不符合任职规定而被调离。
2013年,陈就职的县收费站取消。任职条件完全不“达标”的他,竟又被重新安排回阳朔看守所。据黄芸珍透露,车祸后陈崇冬身心俱损,无论是和同事还是家人,所有关系都处理不好。
陈就职前是否做过心理测试?有否进行过岗位培训?这一切我们都不得而知。我们所知晓的,就是在他任专职管教的4号监室,莫有文被迫害了长达一个月而未被及时阻止。
虽然陈崇冬还在服刑之中,但由莫有文之死引发的对各种体制与机制“漏洞”的完善,却在悄然进行中。
重装改造后的热水管线,已能满足所有在押人员的热水供应,让在押犯远离冬天冷水浴之苦。
违法强制在押犯长时间劳作制度,已被解除。
一名“兼职”医生负责近二百号犯人的时代已画上句号。阳朔县医院的两名医生事发后被协调到看守所上班。
在押犯的伙食标准,经过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拨款,已经得到改善和提高。
当然,在谢昌昌和暨旭等人眼中,这些变化和整改,恰恰证明了原有制度的缺陷和自己的“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