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诽谤无任何事实依据,内容纯属虚假、恶意炒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平台发布捏造事实虚假诽谤的行为及有关新闻媒体的转载已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并严重侵犯王景春先生的名誉权与姓名权。

  王景春先生自从业以来勤勉尽责并始终维持良好的社会形象。鉴于此次与王景春先生有关之诽谤信息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司目前已启动法律程序处理此事件。对于诽谤信息的后续散播者,我司亦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捍卫王景春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