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邦溪镇某水泥砖厂一名木工酒后兴起,启动货车准备听车载音乐。没有驾驶证的他不知道货车正挂着后退挡,当他启动车辆后,货车突然倒车,造成车后两名工友一死一伤。肇事工人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3年,车主则向死者家属赔偿31万元。由于车主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不愿赔付,车主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男子酒后启动货车不慎撞死工友
武斌在白沙县邦溪镇开了家水泥砖厂,并雇来木工傅婓明和水泥砖制作工人贺日冬等人。
2012年2月29日下午2时许,贺日冬、邹某等人在水泥砖厂内进行搬运作业。喝了约一斤米酒的傅婓明抱着一名工友的儿子进入货车驾驶室,准备用车载音响设备播放音乐。但是,傅婓明没有驾驶证,他不知道这辆货车正挂着后退挡,当他发动车辆后,货车突然倒车,将车后的贺日冬、邹某撞伤,贺日冬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贺日冬的家属伤心欲绝,赶来料理后事。
保险公司不愿承担事故保险责任
只因酒后一时兴起想听音乐,启动货车后竟撞死了工友,案发后不久,傅婓明就被移送公诉机关。2012年7月底,白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傅婓明有期徒刑3年。
涉案货车车主是武斌,他曾于2011年6月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一年。案发当日,武斌即向保险公司报案。2012年3月,武斌与死者妻子吴岚签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31万元。同年4月,保险公司以事故中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向武斌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不愿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因协商不下,武斌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1万
白沙县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傅婓明启动停在水泥厂内正在装运水泥砖的货车,致使车辆后退,将工友贺日冬撞死,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比照适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傅婓明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且醉酒驾驶,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只规定了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该院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武斌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上诉称,傅婓明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违反了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除抢救费用外,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事故车主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日前,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交强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冼秋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事故中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