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眉山10月9日电(通讯员 刘树军 黄惠敏 李鸿) 10月9日上午,彭山县人民法院对苏锁山、吴同春、廉兴龙、周和云涉嫌假冒媒体记者在多地进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锁山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被告人吴同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廉兴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和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摄像机一台、照相机一台,假证件若干,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锁山、吴同春伙同廉兴龙、周和云,冒充中央网络电视台记者。四人先后在山西盂县、河北丰润县、河北迁安县、四川眉山市彭山县等地,以要曝光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相要挟,骗取李明、刘新华、李志、崔德华等人现金人民币24.4万元。其中被告人苏锁山、吴同春参与诈骗金额24.4万元,廉兴龙参与诈骗金额9.9万元,被告人周和云参与诈骗金额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锁山、吴同春、廉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媒体记者,以曝光被害人私挖煤矿等不法行为对其实施要挟,从而获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苏锁山、吴同春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廉兴龙敲诈勒索数额较大。
法院还表示,被告人苏锁山、吴同春伙同被告人周和云假冒媒体记者,以帮助他人维权为由,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苏锁山、吴同春所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同春主动缴纳罚金、周和云退缴违法所得及主动缴纳罚金,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