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责任主体,李女士作为智力健康的社会公民,在进店购买商品时,其对自身的安全应具有相当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李女士只需保持一定的注意义务,就应当可以发现该玻璃门墙之存在,李女士因未尽注意义务,未发现该玻璃门之存在,导致撞到玻璃门掉落两颗牙齿,是其产生损害的重要原因。另外,服装店通过通透的玻璃门窗以及店内设置明亮的灯光展示其琳琅满目的商品,将路过其门店的顾客目光吸引于其商品,确实容易导致顾客对玻璃门墙的注意程度降低。本案中,服装店店主未对其通透的玻璃门墙采取合理的警示标志,以提高顾客对其通透玻璃门墙的注意程度,因此其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吴中法院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作出服装店赔偿李女士1600余元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