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纳溪区法院院长何猛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卢小花的母亲饶某系精神病患者,现在住院治疗,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中,无适合的监护人;卢小花系精神病患者,即使成年以后也需要有人监护。合议庭认为:卢某性侵未成年亲生女并致其怀孕,根据《意见》的规定,应取消卢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的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卢小花的生存权、医疗保障权等权利,更有利于卢小花的身心健康。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卢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的监护人。

  链接>>>

  涉七种情形剥夺监护人资格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