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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营业额为5万元个体户可少缴250元税费

A-A+2013年8月24日07:50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8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符玲)日前,海南省政府为了支持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出台了多项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的措施,引起了不少餐饮企业的关注。23日,南海网记者再次就餐饮企业所关心的一些税费调整问题,采访了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海口市地税表示,自7月1日征收率调整后,营业额为5万元个体工商户可少缴250元,降幅达33.33%;营业额为5万元餐饮企业可少缴875元,降幅达46.67%。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7月1日起,海南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15%调整为8%。

  “具体来说就是,针对查账征收的餐饮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期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针对《通知》中提出,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该负责人给记者举例说“以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为5万元为例,政策出台前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750元,自7月1日征收率调整后,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500元,比之间少缴个人所得税250元,减少了33.33%。”

  而对于餐饮类企业的降低税负,该负责人表示,“实行核定征收的某餐饮企业纳税人月营业收入额如果为5万元,在这个政策出台之前,他每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为1875元,自从7月1日该政策出台后,每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00元,比之前少缴企业所得税875元,减少了46.67%,优惠还是很大的。”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做好餐饮业税收政策宣传工作,使餐饮业纳税人能够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提高餐饮业的纳税遵从度。“此外,我们税务部门也要准确理解《通知》内容,对有关的涉税事项进行调整,确保支持餐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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