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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宵夜时上厕所与人纠纷 被刺9刀身亡

A-A+2013年10月30日07:57海口网评论

  因上厕所发生纠纷,两90后结伙殴打至一人死亡。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钟某鹏、彭某诚故意伤害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鹏,男,1991年出生,男,饭店服务员,2011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彭某诚,男,1992年出生,饭店服务员。

  2012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毕某(殁年20岁)与同伴到海口市义龙路的新海府粥城吃夜宵、喝酒。当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鹏、彭某诚和同伴李某豪、李某清及“黑仔”(均另案处理)等10余人也到该粥城吃夜宵。期间,彭某诚上厕所时与毕某发生纠纷。彭某诚发现毕某和朋友同在新海府粥城吃夜宵后,便告诉钟某鹏及李某豪等人,称其被毕某欺负。当日3时许,毕某及其同伴吃完夜宵后准备离开粥城,路过钟某鹏、彭某诚等人的座位时,因见毕某手持一个空啤酒瓶,李某清很生气,便拿起桌上的茶杯朝毕某身后扔去,接着“黑仔”拿起一张塑料凳子冲上去要打毕某,毕某便拿啤酒瓶和“黑仔”对打。

  被告人钟某鹏和彭某诚见状从皮带上拔出随身携带的刀,与李某豪、刘某明、何某清等人一同冲上去追打毕某。在追打过程中,钟某鹏持刀朝毕某的肩部、腰部各捅了一刀。毕某被捅后逃跑,彭某诚、李某豪、李某清、“黑仔”等人持酒瓶、碗碟、茶壶、砖块等进行追打,毕某跑到义龙后路路口时摔倒在地,彭某诚等人追上后对倒地的毕某拳打脚踢。因罗某护住毕某,彭某诚等人便罢手返回粥城买单,后各自逃离现场。

  毕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毕某胸腹部、背腰臀部及四肢被单刃刀具刺伤九处,死亡原因系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刺器刺击左后背入左胸腔、致左肺破裂萎缩,流血过多,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3年1月6日晚22时,公安机关在海口市邦敦西路重庆豆花鱼餐厅将被告人钟某鹏抓获;1月7日凌晨1时,公安机关在海甸三东路一宵夜店将被告人彭某诚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鹏、彭某诚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鹏、彭某诚无视国法,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鹏、彭某诚均持单刃刀具积极参与伤害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鹏、彭某诚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撤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对钟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彭某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两人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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