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坡心镇大岭村民周绍宁夫妇骑摩托车外出被一辆正在倒车的轿车撞倒,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48天,才拿到屯昌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下称《事故证明》),原本指望《事故证明》能说清楚事故的原因并认定事故双方责任,但《事故证明》上载明“无法查明事故成因”,甚至弄错了事故发生时间。周绍宁夫妇称屯昌县交警大队涉嫌行政不作为,他们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事件回放
骑摩托载妻子被轿车连人带车撞倒
老实巴交的周绍宁是屯昌县坡心镇大岭村人,今年51岁,妻子刘兰英今年50岁,两人平时在家务农,农闲时一起到工地打零工贴补家用。
周绍宁称,去年11月21日10时许,他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刘兰英从家中出发,沿国道224线准备到枫木镇干活。当日12时15分许,当他骑行至国道224线101公里处的南吕镇天塘坡村路口时,前方20多米远处有一辆正在行驶中的车牌号为琼C460××的小轿车,该轿车突然调头,欲左拐进入天塘坡村路口,可能是速度过快的原因,轿车未能一次性顺利拐进路口,随后司机倒车欲再次倒车进入天塘坡村路口,却在倒车过程中将他和妻子连人带车一起撞倒在地。
妻子重伤住院,现已丧失劳动能力
周绍宁回忆说,他被撞至晕厥,头部、手部、腿部等多部位被擦伤。五六分钟后,他苏醒过来,发现妻子刘兰英摔离摩托车,人倒挂在旁边的绿化带上,两条腿挂在30多厘米高的水泥护栏上,头部则磕在地面上,嘴部、鼻子、头部、耳朵等部位血流不止,昏迷不醒。
看到妻子伤得很重,周绍宁赶紧拨打110和120报警求助。随后,交警和120急救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将他和妻子送至屯昌县人民医院抢救。
周绍宁称,由于妻子刘兰英病情危急,被转院至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头皮肿胀、颈椎退行性变等,住院近40天花费约6万元,治疗后仍留下面瘫、嘴巴歪斜、左眼睛睁不大等后遗症。现在,妻子走20多米便会气喘吁吁、头晕眼花,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后续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
事发后48天,交警才出具《事故证明》
周绍宁说,屯昌县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发生后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作了询问笔录。周绍宁本以为能尽快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但直到今年1月8日,他才拿到屯昌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而这距事故发生已过了48天。
记者看到,《事故证明》就事故发生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做了说明,轿车驾驶人叫王×武,系屯昌县昌盛路居民,“肇事时驾驶的车辆属于小型车”。
未查明事故原因,甚至弄错事发时间
关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证明》描述道:王×武驾驶小轿车由屯城镇往枫木镇方向行驶,途经天塘坡村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周绍宁的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均有损坏、周绍宁和刘兰英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等交警赶至现场,当事人就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且在变动现场时未标明现场位置。《事故证明》就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做如下表述,“因现场变动,证据不足,造成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因此无法做出事故认定,交警部门因此只能出具事故证明。”
周绍宁说,发生事故后,他和妻子刘兰英均无法动弹,因此并未对现场做任何变动。
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证明》载明为2013年12月21日。但周绍宁说,事故实际发生时间2013年11月21日,他不明白事故发生时间为何被延迟了一个月?
“等了近2个月,屯昌县交警大队才出具了《事故证明》,不仅弄错事故发生时间,还未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原因,没有作出责任认定,这是一种懒政,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周绍宁说。
目击者:一青年替肇事轿车司机顶包
此外,周绍宁称,事后,他从天塘坡村目击事故的村民处获悉,肇事轿车撞倒他们后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在驶离事故现场30多米远后,因天塘坡村的村民朝司机大喊“你们撞倒人了”,并上前阻拦,肇事轿车这才停了下来。
日前,记者前往事故现场了解当时的情况。事故目击者天塘坡村小卖部老板刘某称,事故发生后,坐在肇事轿车驾驶室的是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他当时一直不肯下车,忙着打电话,20多分钟后,一名20多岁的青年(即王×武)骑着摩托车赶到现场,将这名60岁左右的男子替换下来。
交警回应
事故现场被破坏,无法查明原因
昨日,记者和屯昌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称,部分交通事故由于现场已经破坏,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在此情况下,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
将调查“肇事司机疑为顶包”一事
对于弄错事故发生时间一事,该负责人表示,可能是办案民警或打印人员的错误,如果确实弄错了,会予以纠正。关于肇事轿车司机疑为他人顶包一事,交警部门会进行调查。(记者 罗晓宁/文 李志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