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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公司50万元封口费 海南一药业员工因敲诈获刑十年

A-A+2014年3月25日08:18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3月2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宋研)2013年某日,海南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审计部负责人何某梅以知晓公司违法违规情况为由,敲诈收取康某药业公司50万元。3月24日,记者获悉,何某梅被海口秀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何某梅现年45岁,于2010年7月进入康某药业,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公诉机关海口秀英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8日上午,何某梅来到康某药业董事长洪某办公室,向洪某提交了一份《关于海南康某药业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法律意见》,内容为康某药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2013年1月11日17时许,何某梅再次来到洪某的办公室,向洪某提交了一份《特别嘉奖》书面材料,要求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前,以保密费和特别嘉奖为名支付其200万。何某梅当天除了提交《特别嘉奖》外,还告知洪某只有支付该笔费用,何某梅才会就自己掌握的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为公司保密。康某药业未对何某梅的要求答复。

  同年1月21日,何某梅在腾讯微博和股吧论坛康某药业板块上分别发表一篇名为《康某药业疑造假,审计部门遭暴力洗劫》的文章,文章内容为康某药业审计人员发现了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遭公司方销毁证据资料。洪某得知该情况后,害怕何某梅继续散布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的负面消息和言论,委托公司监事会主席何某与何某梅商谈。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何某同意由公司支付100万元到何某梅的工资卡上,何某梅不再发帖,为公司保密。洪某因害怕何某梅再次散布有损公司信誉的信息,被迫于2013年1月22日9时许,让公司财会人员向何某梅的工资卡汇入50万元人民币。当天下午,何某梅将该50万元中的49.4万元取出,转存到他人账户。同年1月22日12时许,何某梅再次打电话给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提出的先支付100万元余下的50万元。案发后,50元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某药业公司。

  公司证监会主席何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8日,某公司因何某梅不愿意到广州工作而与何某梅签订解除劳动协议,并给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之后何某梅多次向公司的董事长洪总提出要求公司给付保密费,否则就会到证监会和税务局举报公司和将公司财务上的问题卖给媒体进行炒作,从而对公司造成不利的影响。

  秀英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某公司2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本案所涉赃款已全部被缴回,可对被告人何某某酌情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何某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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