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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停止实施24个行政审批事项(附表格)

A-A+2014年7月29日07:55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7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7月28日上午,《关于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提请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决定》草案明确,包括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活动审核,申请分立、合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等在内的24个行政审批事项拟停止实施。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关于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向全体会议作报告。

  拟被停止实施的24个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活动审核,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博物馆藏品(不含一级藏品)取样方案审批;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批,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核减最低勘查投入许可,停止最低勘查投入许可;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申请分立、合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申请分立、合并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申请变更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申请变更为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申请变更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南去年首次动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11个审批事项,今年再度动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24项目审批事项。记者注意到,此次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和涉及的政府单位部门都超过了去年,主要涉及省广播影视、文化、新闻出版、司法、地质矿产、水务、质量技术、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教育行政部门有12个行政审批停止实施,占50%。

  此外,经研究论证,省人大常委会从本省实际出发,对省政府报请批准停止实施的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8个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拟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活动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省广播影视

行政部门

2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广播影视

行政部门

3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审批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省文化

行政部门

4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省文化

行政部门

5

博物馆藏品(不含一级藏品)取样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4项

省文化

行政部门

6

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1项

省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

7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1项

省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

8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

省司法

行政部门

9

核减最低勘查投入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省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

10

停止最低勘查投入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省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

11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防洪法》第十六条

省水务

行政部门

12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6项

省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

13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此12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子项

14

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15

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16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17

申请变更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18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五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19

申请变更为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20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21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五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22

申请变更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23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24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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