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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和待遇标准统一

A-A+2014年8月1日08:16海南特区报 评论

  明年起我省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和待遇标准统一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社部等多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快省级统筹步伐,我省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这将是我省城镇职工五项社保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我省社保领域的又一个突破。记者 罗安明

  据了解,根据琼人社发〔2014〕182号文件精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后,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三亚市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按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标准暂时按该地区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统一标准)。

  个人缴费减免方面,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待遇方面,明年起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城镇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75%和2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65%和35%。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各市县每年下半年开始征缴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但各市县的筹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存在一定差异,2015年1月1日起琼人社发〔2014〕182号文件正式实施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将实现统一,这将标志着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实现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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