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女子为了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帮助学员在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最终被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收费800元,助学员过驾考科目一
儋州女子范某,通过联合儋州某驾校的业务主管陈某(已作行政处罚),帮助学员驾考作弊,谋取非法利益。据了解,由陈某告诉其驾校的学员,参加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可以提供作弊,帮助通过考试,每人收取费用800元。
学员为保证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便交去800元。每收取一名学员的费用,陈某分得500元、范某分得200元、“枪手”分得100元。学员到考场参加考试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摄像头拍摄考试题目,经发送器将题目发送给“枪手”,“枪手”使用小型电视机接收题目,然后通过对讲机将答案信号发送给参加考试的学员,接收器接收到信号后,通过耳塞将答案传送给学员。
女子先后3次伙同他人帮学员作弊
据介绍,按照上述方法,范某共先后3次联合他人帮助学员作弊。2013年10月23日,范某携带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到儋州市那大镇明×宾馆,与林某兰一起帮助参加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的学员作弊。由范某负责教学员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给学员调试、佩戴作弊用的相关设备,林某兰负责登记考生信息。当日,共帮助5名学员在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
第一次作弊得手后,范某开始连续作案。2013年11月6日,范某与林某兰等再次非法使用相关器材,帮助5名学员在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2013年12月3日,范某如法炮制,与他人共帮助11名学员在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
范某的相关举动很快被警方掌握。2013年12月3日10时许,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明×宾馆306房间内将范某、林某兰、何某贤等人抓获,并当场扣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设备10套及其中9名学员的费用共7200元等财物。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获缓刑
儋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结伙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3次帮助他人在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又能退回所得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