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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内中小学市县间转学启用网上审批(附审批流程)

A-A+2014年9月23日08:24南海网 评论

  南海网海口9月2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符玲)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学籍系统的应用,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海南省教育厅9月22日决定在省内中小学市县间转学工作中启用网上审批方式。网上审批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学生从本省内一个市县(单位)所属中小学转至另一个市县(单位)所属中小学,如从海口市所属中小学转至三亚市所属中小学。地级市内不同区属中小学之间的转学暂不列入本次网上审批方式适用范围。

  省教育厅表示,学生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的,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转入学校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收取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籍卡和本校已盖章的转学联系表,如有家长工作单位证明或家庭住址变更证明等佐证材料的,一并收取。同时,告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后续流程将在全国学籍系统中通过互联网办结,不需要再回转出学校所在地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上发起转学申请时,需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籍卡和本校已盖章的转学联系表,作为必备佐证材料上传至全国学籍系统。如果有家长工作单位证明或家庭住址变更证明作为相关佐证材料的,一并上传。

  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依次依据上述必备和相关佐证材料直接在学籍系统上进行审批,不再接受纸质转学联系表的盖章申请。整个审批流程全部在学籍系统上完成。

  在系统审批流程完成后,审批结果均为同意的,由转入学校在转学联系表上记录审批结果,并告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同时将转学必备和相关佐证材料存入学生纸质学籍档案。审批流程中审核单位如有不同意的,需在审批意见栏注明原因,转入学校作为申请单位应及时告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或按注明的原因补充相关佐证材料,重新提出申请。

  省教育厅要求,网上审批方式中,作为佐证材料,转学联系表的基本信息必须填写完整,转入学校栏应有学校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以示负责;学籍卡应有学校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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