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旅游|广告服务|惠购|公益

|注册

新浪海南> 资讯 >海南资讯>正文

海南修订旅游条例 未经同意“拼团”最高罚30万元

A-A+2014年9月25日07:50国际旅游岛商报评论

  原标题: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拼团”最高罚30万

  《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该草案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要求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各市县建立导游管理评价制度等要求也在草案中明确指出。

  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

  草案规定,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餐饮消费价格,不得欺客、宰客。旅行社、景区、购物场所、餐饮、旅馆、旅游演出和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虚高价格,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不得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

  草案明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以上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要求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组团社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

  草案要求,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除采用书面形式外,旅行社还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部分条款。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旅行社违反该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增加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内容,并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

  打击“黑导游”建导游管理评价制度

  针对我省旅游市场存在“黑导游”的问题,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佩带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应当对其委派的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购物或者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

  网上旅游社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执照

  对于网上经营旅游的旅行社,草案也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通过网络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记者张野)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视频|旅游|读图|专题|站点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海南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