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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公司状告琼山区城管局行政不作为 索赔1元钱

A-A+2014年9月28日07:41海南特区报 评论

  海口一投资开发公司称自己持证的一块200平方米的土地,被他人违法盖上简易房对外出租。为此,该公司向海口市琼山区城管局投诉,要求城管部门依法拆除地面上的违法建筑。后来,该公司认为城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将琼山区城管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索赔经济损失1元钱。9月18日上午,琼山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原告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于今年5月19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琼山区城管局邮寄了一份投诉函,向被告投诉该公司位于海口府城中山路57号的一块200平方米的空地,被不明身份人士强行建设违法建筑,请求琼山区城管局拆除,但琼山区城管局迟迟不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原告向法院提出了4条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壹元整”等。

  被告琼山区城管局答辩称,该局收到投诉函后,遂派工作人员到涉案地块现场调查取证。经核实,该地块上存在建筑物,系上个世纪90年代所建的多间简易瓦房,已全部出租。之后,城管部门已向建房业主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建房业主于2014年5月2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清理场地并恢复原状。被告认为,其已履行职责,积极作为,不存在原告所诉“不作为”的情况,建议由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事。

  “我们投诉的违法建筑拆除问题,被告却称"由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这难道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吗?”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将实际情况调查清楚,就连违法建房的业主是谁也说不清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只笼统地写“建房业主”,执法队员签名一栏,只是写“琼山城管局”,并没有执法队员的名字。被告还认为,城管称“简易房是上个世纪90年代所建”,其实大部分是新建简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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