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划入新近设立的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将作为统一依法监督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新成立的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执法等重大问题的综合统筹协调,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加强对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等。
《规定》还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与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之间的责任分工。
有关专家表示,设立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充分体现了海南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将有利于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依法监管力度,从而为海南国际旅游岛与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及“绿色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执法行政机构保障与监管队伍支撑。
据了解,新成立的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下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配有行政人员编制6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