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籍男子舒某某与父母一同租住在海口秀英区永兴镇某村的瓦房内,与父母闹矛盾后因晚饭时喝了酒,便趁父母外出时放火烧了父母卧室。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时,见其持刀,欲将其制服后带回,先后被舒某某砍伤。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舒某某今年26岁。2013年11月21日20时许,与父母闹矛盾后因晚饭时喝了酒,便趁父母外出时,用汽油泼洒父母的卧室后点火,卧室中的“席梦思”床、电视机、电冰箱、衣柜等付诸一炬,而大火更是将瓦房屋顶烧毁。
当日21时3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余某某、王某、协警罗某某、吴某某接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因发现舒某某手持菜刀,民警便用辣椒水向其喷射,并对其喊话表明身份,欲将舒某某制服后带回派出所处理。舒某某被辣椒水喷射后,持菜刀追赶民警,并砍中民警余某某右后腰,随后躲进停放在路旁的一辆小面包车内不肯出来。
得知儿子放火后,舒某某的父亲舒某琪赶回了家。他称,儿子躲进面包车内,许多赶来支援的警察与他进行谈话均未果。一民警打开副驾驶室车门上车后就捂住流血的左手下车。原来,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决定强行制服舒某某,协警罗某某准备上车抓捕时,左手被舒某某挥舞菜刀砍伤。为阻止警察的抓捕,舒某某又用菜刀割伤自己双手手腕。次日凌晨2时许,舒某某持刀下车后走回自己的卧室并关上门。经民警进行思想工作,次日10时许舒某某从卧室走出,交出菜刀并接受民警处置。
秀英法院认为,舒某某以持菜刀追砍执勤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