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关注:原案受害人之子为原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据此前公开报道显示,这起貌似普通的抢劫案,因原案受害人陈某姑在当地“显赫”的社会背景引发关注。

  南海网记者调查证实,原案受害人陈某姑之子是原乐东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冯某文。冯某文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正因案件受害人是自己母亲,也正因为其本人是乐东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所以从案件发生到审结,他没有干预过办案。同时,受害人虽然是自己的母亲,但也是一位中国公民,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扑朔迷离:许菊妹一案之后原案受害人及儿子先后离世

  9月26日,南海网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许菊妹一案中的原案受害人陈某姑在许菊妹入狱服刑后不久去世,而陈某姑的儿子、时任乐东县委政法委原副书记的冯某文不久也因病去世。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菊妹曾用名“许菊月”,家住乐东县莺歌海镇三居委会榕仔街,与当地居民吴帝元结婚后,育有三子。平时,吴帝元帮别人出海打渔挣钱养家,而许菊妹在案发前经营早餐。许菊妹被判刑入狱后,吴帝元的外甥女婿陈人雄受吴帝元委托,3年多时间里,无数次往返乐东到海口、北京等地,不断为舅妈伸冤叫屈。

  9月27日,陈人雄接受南海网记者独家采访时,再次坚称乐东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以及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漏洞百出,“一审法院在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许菊妹罪名成立,如果说这是因为当时原案的受害人的儿子是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我们还能理解;可是,二审法院不经审理,直接裁定维持原判,没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陈人雄称一审法院的判决疑点重重,很多说法自相矛盾,法院匆匆审结判许菊妹有罪,显然是极不负责。

  家属反映:关键证言与其他证言之间相互矛盾

  南海网记者了解到,许菊妹一案发生后,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表述“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后’自己曾到小巷子里,向居民了解被害人被抢的情况”,可见,证人并不在案发现场;证人吴某容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3时30分许,看见许菊妹在莺歌海镇的一条小巷里出现过,仍然不能说明自己出现在案发现场;被害人陈某姑的女儿冯某英、冯某宁证实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听到被害人一直念着“和引”的字眼,到了晚上才知道“可能”是“和引”家的媳妇许菊妹抢被害人的金耳环。这份证言只是推测“可能”是许菊妹抢被害人的金耳环;证人何某歌证实“听到呼救后赶到现场,看到一名老妇女在小巷里发抖,且左耳流血,用创可贴为老人止血,老人称认识抢劫者,但不知道抢劫者姓名”,与证人冯某英、冯某宁称“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听到被害人一直念着‘和引’”相互矛盾。

  陈人雄称,唯一所谓的目击证人证言更不符合逻辑,有悖常理,其他证人的证言显示,谁也没有“目睹许菊妹作案”,事发时这些证人均并未在现场,然而,一审法院仍然采信了上述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