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0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马伟元)10月14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卫生部门获悉,省卫计委等部门已向两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了2014年至2016年三年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服务。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于10月下旬开始对全省城乡居民2014、2015年度发生大病保险进行追溯补偿。这标志着海南省正式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据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的要求,近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向以上两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2014年至2016年三年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服务。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于10月下旬开始对全省城乡居民2014、2015年度发生大病保险进行追溯补偿。这标志着海南省正式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前完成国家规定“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的目标。

  据介绍,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划分两个区域,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负责,中国人寿负责海口、万宁、琼海、定安、屯昌、昌江、东方、琼中、五指山、保亭等10个市县(区);平安养老负责三亚、儋州、文昌、澄迈、陵水、临高、乐东、白沙、洋浦、三沙等10个市县(区)。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2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9元。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凡是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含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段累进予以报销,个人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22万元。

  目前,两家商业保险公司已筛选出2014年度符合大病保险补偿对象名单,2014年度约2.8万城乡居民能够获得大病补偿,补偿金额总计1.7亿余元,人均补偿6228元,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今年10月下旬开始对2014年度符合政策的大病患者进行补偿。12月开始对2015年度符合政策的大病患者进行补偿。数据核实后,对于2014年、2015年的自付费用超出8000元的大病患者,由保险公司通知患者,前往参保人员所属市县的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2016年1月1日起实现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全省就医即时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