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1年间,包工头陈某林多次承建海口市第二公路管理站作为业主单位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被告人郑青的关照,陈某林于2009年春节前一天在海口市琼山区文化宫门前送给郑青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和3千元的购物卡;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林在海口市红城湖路时代咖啡厅的路边送给郑青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陈传林在海口市红城湖路广集酒家门前送给郑青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郑青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林送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人民币和3千元的购物卡。

  此后,郑青多次收受承建方贿赂,共计18.3万元。2013年9月13日,郑青以郑成的名义将5万元贿赂款存入海口市纪委的廉政账户上。

  一审法院判处郑青十年有期徒刑。郑青不服,提起上述,海口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