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日,龙华法院判决吴瑞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高兴全与吴瑞瑜系夫妻关系。王某死亡当日,吴瑞瑜亲属向王某家属赔偿2万元。吴瑞瑜用于非法行医场所产权由供销联社所有,吴瑞瑜自1999年起便与他人共同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缴纳房屋租金。案发后,王某的妻子李某等人提起诉讼,将吴瑞瑜、高兴全及海口供销联社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

  行医女子及丈夫被判赔偿48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决,吴瑞瑜及其丈夫高兴全在家属已经赔偿2万元的情况下,还应赔偿死者妻子李某等人46万余元。海口供销联社作为该房产的所有人,供销联社在出租该房屋时有审查承租人在该场所经营活动的资质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被判在吴瑞瑜、高兴全未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吴瑞瑜、高兴全、供销联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提出上诉。